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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大事件24.12.6-24.12.12
来源: | 作者:信用一哥 | 发布时间: 2024-12-12 | 5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江苏省取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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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扣分标准参照《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执行。同时信用修复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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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市场主体融资便利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降低担保费率,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引导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代理、法律等服务机构进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推动银行专项授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机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将有关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非政府主办的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更新涉及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不一致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以非政府信用平台发布的信息作为限制市场主体参与有关市场经营活动的依据。非政府信用平台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投诉;对查证属实的,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风险防范、注销登记、涉税事项处理等问题。

财政部公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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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三)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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