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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不要被误读为征信修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1-10 | 5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引导正确解读"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的

工作提示

各在杭接入机构征信工作牵头部门:

近期,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出台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网络上出现了"只要结清逾期账款,就能立即修复征信!"等错误解读,误导信息主体,影响征信工作秩序。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暂行)》,其规范的是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信息的修复工作。对于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民银行制定的规章等,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即对逾期等不良信息,需自该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后5年,才能删除该不良信息。目前该项规定并未调整。

请各在杭接入机构征信工作牵头部门密切关注舆情,利用公众号、新闻媒体、营业网点等线上线下渠道,大力宣传《征信业管理条例》,积极引导信息主体正确认识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养成良好用信习惯,珍爱个人信用记录。

成良好用信习惯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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